丁晓锋,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绍兴市法律服务名品“刑事辩护3.0”带头人。毕业于教育部直属,211、985双一流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曾就职于人民检察院。2008年以超合格线80分的成绩考取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丁晓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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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6201010944490
执业律所: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丽江路111号京新大厦写字楼10楼
案情回顾
近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废油漆桶露天贮存,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该公司生产项目环保手续齐全,生产过程含手工刷漆工序。手工刷漆后有废油漆桶(有毒害性,是危险废物)产生。该公司将废油漆桶露天贮存,未采取相应防雨、防漏等防护措施,堆放时间持续5个月。而废油漆桶有毒害性,是危险废物。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查明案情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按规范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并处罚款14.5万元。
在本案查处期间,该公司已按规范要求贮存废油漆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废油漆属于危险废物,盛装有废油漆的桶同样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做到严格规范堆放危险废物,必须建有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并做到防风、防雨、防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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