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锋,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绍兴市法律服务名品“刑事辩护3.0”带头人。毕业于教育部直属,211、985双一流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曾就职于人民检察院。2008年以超合格线80分的成绩考取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丁晓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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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争议相较其他劳动争议
因其政策性强、法律关系复杂
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
案情回顾
小李于2019年8月进入A美容店工作,入职时,为多一些拿到手的收入,小李向老板表明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并出具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老板也尊重小李个人意愿,未替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
2020年7月,小李以A美容店未替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且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A美容店支付经济补偿金,A美容店拿出小李之前出具的承诺书,答辩称是小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而不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缴纳社保,所以经济补偿金不应当支付。
那么问题来了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有话说
上述案例中小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其仍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再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一、《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会保险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虽然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无效,劳动者仍可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应当得到完全支持。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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