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锋,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绍兴市法律服务名品“刑事辩护3.0”带头人。毕业于教育部直属,211、985双一流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曾就职于人民检察院。2008年以超合格线80分的成绩考取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丁晓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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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建筑法》规定,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转包人因转包工程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那,实践中,工程转包纠纷如何处理呢?请看下文。
案例详情:
A公司将某工程发包给具有一级施工资质的B公司,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暂估价款为1亿,B公司承包后,又与具有三级施工资质的C公司签订了转包协议,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C公司,工程暂估价款为8000万。
C公司完成部分工程的施工后被A公司通知停工,已经建设的部分工程均验收合格。A公司将B公司和C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2)确认B公司与C公司转包合同无效(3)B公司赔偿A公司各项损失合计7500万,C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主旨:
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构成非法转包,发包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鉴于合同具有相对性,不宜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分包合同无效,也不能基于合同关系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违法将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第三人的资质等级据实计算工程款。
法院主要观点: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2、B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C公司违反了《建筑法》第28条和《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无效合同。但是,鉴于A公司提起的诉讼为建设工程合同之诉,而C公司并非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的当事人,C公司也未在本案中提出任何的诉讼请求,因此不宜直接认定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3、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C公司,应当按照C公司的资质等级计算工程款,而不应当按照B公司的资质等级计算工程款,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一般原则。
4、A公司未能提交其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而且由于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图纸,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供应不及时等是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因此A公司所提出的因工期延误遭受的损失由B公司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C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无法律依据。
知识拓展:工程转包纠纷如何处理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项目,从施工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角度来看,承包人就构成对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发包人当然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的非法转包工程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还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工程的,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则建设单位对该转包行为也有过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当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工程款就算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工程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后,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即转包人与被转包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他们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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