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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锋律师 丁晓锋,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绍兴市法律服务名品“刑事辩护3.0”带头人。毕业于教育部直属,211、985双一流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曾就职于人民检察院。2008年以超合格线80分的成绩考取法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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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丁晓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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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减刑假释有哪些具体流程,新昌律师给出了答案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但是对于减刑、假释你究竟知道多少,有哪些具体的流程,主要有以下几点:

1、提请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监区的民警对分管的服刑人员进行摸底,提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初完成摸底工作。

2、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采用累积分制排位,累计分高的优先呈报,提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进行集体评议,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在监区进行公示5天。公示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监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中旬将本监区拟呈报减刑假释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

3、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名单以及减刑意见在监狱内公示7天。

5、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6、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连同规定的其他材料,报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减刑,必须报服刑地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7、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能当庭宣判的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8、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在7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服刑人员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基层组织。

9、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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