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锋,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绍兴市法律服务名品“刑事辩护3.0”带头人。毕业于教育部直属,211、985双一流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曾就职于人民检察院。2008年以超合格线80分的成绩考取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丁晓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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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6201010944490
执业律所: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丽江路111号京新大厦写字楼10楼
一、抗诉的含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二、抗诉成立条件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2010年11月19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9)川凉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及2011年8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1)川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2012年9月26日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修正后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及第208条、第20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抗诉请求
1、案提出抗诉,依法撤销原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及再审申请裁定。
2、抗诉支持改判被申请人
3、抗诉支持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法定事项。
1、关于符合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裁定的”
2、关于符合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审对本案的一些关键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慎分析,而作出判决,致使作为该判决的所谓关键依据在证据上亦存在重大缺失。
3、关于符合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4、关于符合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关于符合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敬请立案抗诉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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